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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12月2日以书面、邮件、通讯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顾正青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高性能光学材料领域的产业布局,公司拟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高性能光学材料制造基地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实际备案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就本项目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22亿元人民币(具体以实际备案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同时,提请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本次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等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提高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4年12月24日14:00于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2)。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12月2日以书面、邮件、通讯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顾明龙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项目实施主体: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标的名称:高性能光学材料制造基地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实际备案为准)
● 项目投资估算:根据目前初步筹备规划,项目总投资预计约2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15亿元,铺底流动资金约7亿元(投资总额及投资构成具体以实际备案为准)
● 项目建设期:结合项目总体规划,预计项目开始施工后建设期3-5年(建设期具体情况以实际备案为准)
● 本投资项目已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本次投资涉及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项目尚处于筹备启动阶段,投资总额、建设工期等均为预估数,具体数据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次投资涉及立项备案、环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手续,还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该项目当前计划投资总额仅为初步预估金额,实际投资规模将根据后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司自有货币资金无法覆盖项目投资总额,部分项目资金需进行自筹,如果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融资渠道等发生变化,项目进度存在受到外部融资环境变化影响的风险。
4、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融资渠道等发生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风险。
5、本次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进度、施工情况、外部环境变化等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项目建设延期、不能按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风险。
6、项目建设完成后,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不能达成投资目的的风险等。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高性能光学材料领域的产业布局,公司拟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高性能光学材料制造基地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实际备案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就本项目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22亿元人民币(具体以实际备案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时提请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本次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等事宜。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1、项目名称:高性能光学材料制造基地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实际备案为准)
2、投资主体: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内容:购置土地、建设厂房、购置生产设备等
4、项目地址: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约81.5亩工业用地,东至空地、南至乌金路、西至规划经三路、北至空地)
5、项目投资估算:根据目前初步筹备规划,项目总投资预计约2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15亿元,铺底流动资金约7亿元(投资总额及投资构成具体以实际备案为准)。
7、项目建设期:结合项目总体规划,预计项目开始施工后建设期3-5年(建设期具体情况以实际备案为准)。
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建设“高性能光学材料制造基地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实际备案为准),项目总投资预计约22亿元(具体以实际备案为准),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亩。
甲方拟为乙方提供约81.5亩土地(东至空地、南至乌金路、西至规划经三路、北至空地),土地性质为新供工业用地,土地年限50年,用于乙方的项目建设和运营。土地价格最终以经公开竞拍产生的最终竞得价为准。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2、根据现行的苏州市及吴江区关于产业供地的相关要求,乙方参与招拍挂并完成竞拍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公司专注于功能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深耕布局,公司已在高性能光学材料、电子复合功能材料和功能性粘接剂等细分领域拥有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近年来,光学材料国产化进程加速,公司高性能光学材料业务持续成长壮大,亟需扩充产能,加快高端光学材料产品线布局,建立长期有竞争力的国内领先的光学材料平台。
公司实施本次投资项目,将进一步拓展公司功能性材料业务版图、扩大公司产品应用领域,提升公司在高性能光学材料领域的产品创新和制造能力,增强客户服务能力,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本次投资涉及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项目尚处于筹备启动阶段,投资总额、建设工期等均为预估数,具体数据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次投资涉及立项备案、环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手续,还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该项目当前计划投资总额仅为初步预估金额,实际投资规模将根据后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司自有货币资金无法覆盖项目投资总额,部分项目资金需进行自筹,如果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融资渠道等发生变化,项目进度存在受到外部融资环境变化影响的风险。
4、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融资渠道等发生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风险。
5、本次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进度、施工情况、外部环境变化等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项目建设延期、不能按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风险。
6、项目建设完成后,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不能达成投资目的的风险等。
七、本投资项目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对外投资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路168号 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已经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024年12月19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路168号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文件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12月19日下午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异地股东须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
(4)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路168号,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现场会议出席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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