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制订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切断消防电源;
(三)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故障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四)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一)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以及动火作业,应当安排在非营业时段进行;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五)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各类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规程;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消火栓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
(一)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及相应的使用说明;
第三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三)对涉及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规范处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
(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二)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档案;
(四)省、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抽查重点,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保险机构;
3.交易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