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第七版新闻记者证全国统一换发工作的通知》要求,科技日报社严格审核拟换证人员条件,现将拟换发新版记者证人员的名单(第三批)予以公示,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新闻出版署监督电话:010-83138953。
????陈汝健??陈??曦??符晓波??郝晓明??刘义阳??王??春??王健高??王晓夏
????王延斌??王祝华??吴长锋??谢开飞??杨??仑??张碧涌??张??晔??张??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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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2
债券代码:127101 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豪鹏转债”将于2024年12月23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豪鹏转债”(面值100元/张)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
5、“豪鹏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90%,第六年为2.10%;
6、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票面利率为0.30%;
7、“豪鹏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0日,凡在2024年12月20日(含当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2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12月20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7号)同意注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1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存续期限为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0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豪鹏转债”,债券代码“127101”。根据《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豪鹏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4年12月2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10,000.00万元(1,100.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10,000.00万元(1,100.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4年1月11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12月22日至2029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4年6月28日至2029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90%,第六年为2.1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3年12月22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豪鹏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豪鹏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豪鹏转债”(面值100元/张)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10张“豪鹏转债”利息为3.00元(税前),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税后);对于持有“豪鹏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含税);对于持有“豪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含税)。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进行代扣代缴。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68号第一栋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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