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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东时 公告编号:临2024-181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拟拍卖的股份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投资”)持有的公司共计23,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数据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720,768,565股的3.26%。
● 若本次司法拍卖成功实施,东方时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雄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至166,369,600股,剩余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目前该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受让方在受让上述股份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近日,公司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对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500,000股、9,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26%)进行第一次公告拍卖。经向控股股东了解,因债权债务纠纷,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股票。现将本次拍卖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拍卖标的: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东时9,00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60337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2、拍卖时间:2025年1月7日10时至2025年1月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3、拍卖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29户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拍卖标的: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东时14,50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60337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2、拍卖时间:2025年1月17日10时至2024年1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3、拍卖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29户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司法拍卖的具体内容详见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ifa. jd.com)
1、截至本公告日,东方时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40,14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4%;东方时尚投资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83,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1%;东方时尚投资累计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的股份数量为83,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1%。东方时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雄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9,86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4%;东方时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雄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数量133,1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7%;东方时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雄先生合计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股份133,37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0%。
若本次司法拍卖成功实施,东方时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雄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至166,369,600股,剩余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被司法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与东方时尚投资为不同主体,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与东方时尚投资均保持独立性。若东方时尚投资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东时 公告编号:临2024-1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百善东方时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善东方时尚”)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金额为人民币3,035,270.85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数量为37个,涉案金额为180,604,391.02元(含本次诉讼,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京0114民初30048号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因租赁合同纠纷,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公司百善东方时尚提起诉讼。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12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东南265.65亩土地租赁给被告,租期20年,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32年12月18日。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每五年递增5%。《租赁合同》还约定自2012年3月起被告支付原告雇佣人员看护租赁地块所发生的劳务费,每月1600元。自2020年12月19日开始被告开始欠付租金和看护费,至2023年12月18日累计欠费租金和看护费共计3,035,270.85元。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鉴于上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的租金2,977,670.85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的看护费57,600元;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37个,涉及本金金额为180,604,391.02元(含本次诉讼,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3%。近十二个月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中,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合同纠纷,除本次诉讼外,其他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与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开发投资”)和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龙兴建投”)存在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因重庆东方时尚与原告两方在租金的支付方式上存在异议,重庆开发投资和重庆龙兴建投两方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逾期租金人民币25,00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滞纳金。
公司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存在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因租金的支付方式上存在异议,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起诉,于2024年9月29日鹿泉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认为民事判决书内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不正确,于2024年10月24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重庆亿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舜阳”)与被告一北京东和正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正道”)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二沙晓东是东和正道的独资股东,被告三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方时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重庆亿舜阳和东和正道因“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中心项目二期土石方均衡及附属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存在异议,重庆亿舜阳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东方时尚作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被重庆亿舜阳同时起诉。
(四)(2024)津0319民初28902号、(2024)津0319民初28905号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北京)有限公司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租金的支付方式上存在异议,民生金租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担保人东方时尚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徐雄、徐劲松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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